《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 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2025年国家医保局开展试点工作,眉山市作为四川省唯一国家级试点城市,需通过制定实施意见落实国家试点任务。眉山通过深入分析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当前资源配置情况,找准资源总量控制不足、布局不均衡、结构不科学等问题,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等措施,实现资源与群众需求、基金支付能力及医疗卫生体系协同发展。
二、制定依据
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试行)》内容包括五部分,严格对照国家医保局试点工作要求,全面构建了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的整体框架。一是明确总体目标,通过“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推动资源总量合理、布局均衡、结构科学、服务优质,实现医保定点资源配置与群众医保需求、基金支付能力、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相适应。二是围绕总体目标,确立了三项基本原则:需求导向保障基本、优化机制引领提升、协同增效赋能发展。三是设置了五项核心标准作为“标尺”推进实施,包括以医保床位为核心的总量调控标准、引导资源下沉的结构优化标准、方便群众就医的空间布局标准、严守基金安全的底线标准以及有助于实施动态管理的医保分类标准。四是明确实施路径,从信息报告、发布引导、评估考核、分级管理、协议管理等方面,实现全流程闭环,确保政策有效落地。五是从强化部门协同、加强专业支撑、注重宣传引导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依托专家与信息系统提升决策科学性,加强政策沟通,形成实施合力。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4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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