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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不予处罚字〔2025〕10号
2025-12-15 15:09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当事人:四川东满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D9MTP90C

法定代表人:邢章利 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17

地址:眉山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上臾路35号2#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建成部分生产线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后开始调试生产。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报告表、管控记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该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raybet官网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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