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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tfxq/2021-00119  发布机构  眉山天府新区  公开日期  2021-08-18
 文  号  天眉管办规〔2021〕10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1-03-15  有效性  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raybet官网app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raybet官网app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局代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群众接待中心、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Ⅰ类区片:原视高镇58200元/亩;Ⅱ类区片:青龙街道、锦江镇、原清水镇、原兴盛镇、原里仁镇53000元/亩;Ⅲ类区片:高家镇、贵平镇50000元/亩;IV类区片:龙马镇、北斗镇43000元/亩(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1倍执行。

第八条 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收补偿资金。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面积为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规范丈量登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经营损失补偿:(一)合法经营的临路门市经营损失补偿,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合法经营的农家乐主体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400元/㎡计算;(三)规模养殖场、家庭作坊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生产经营面积200元/㎡计算。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规模养殖场标准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不能超过成片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拆迁涉及的水、电、气、闭路、通讯、广播等市政设施,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迁改。

第十三条 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拆迁安置对象。

在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不超过4000元/人。

(二)搬迁补助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安置人口400元/人领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供水、供电、供气、闭路、电话等及二次搬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选择自主就业且户口回原籍(镇、街道)的退役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服刑人员。

(四)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五)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专非)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六)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七)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除依法婚嫁(原户籍为农业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生育的人口(其父亲或母亲符合安置条件)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不予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出生人口及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方式迁入的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八)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镇、街道)落户的人员。服现役满12年及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和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不安置人员拆迁奖励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拆迁奖励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

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商品房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

(一)商品房实物安置

1.政府为安置对象提供商品住房30㎡/人、生产经营用房10㎡/人,生产经营用房折算为住房30㎡/人,合并安置商品住房60㎡/人,不再安置生产经营用房。安置面积与产权面积误差在±3%及以内的,政府与安置户按政府回购价相互结算。

2.商品房的标准为清水房。

3.商品房的水、电、气、闭路初装费用由政府提供,政府按6000元/人标准对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含随户安置人员);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安置户自行负责。

(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随户安置

享受安置政策的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含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住房公积金、福利分房且他处无住房的非农户籍人员可享受6万元/人的随户安置,或在政府回购的商品房房源中按政府回购价购买人均30㎡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

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以户为单位计算,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后三个月止(含自然增长人口),第一年按2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年及以上的按4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过渡人员在过渡期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度停发过渡费,无房屋拆迁人员和随户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以原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身份购买社保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以骗取等方式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4月15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眉山天府新区房屋补偿标准表

3.眉山天府新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眉山天府新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眉山天府新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6.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7.眉山天府新区规模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表

附件1

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镇、街道

村、社区

区片

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视高街道

视高铺社区、青林社区、老君社区、奋勇社区、花园社区、

二峨社区

I

58200

4﹕6

新安村、水源村、永兴社区、新明村、洪塘社区、里仁社区、清水铺社区、团结社区、南桥社区、大坡社区、五里社区、十一社区、百花社区、府河社区

II

53000

4﹕6

青龙街道

永远社区、先锋社区、莲池社区、龙都社区、同乐村、狮子村、桂林村

II

53000

4﹕6

锦江镇

毛家渡社区、牧马社区、莲花社区、锦江社区、正华村、天宫村、象耳村

II

53000

4﹕6

贵平镇

中岗村、龙江村、天宫村、静宁村、平安村、三峨村、庆祝村、火炬村、火花村、升龙村、龙岩村、粮丰村、贵坪村、林河村、观寺社区、向家社区

III

50000

4﹕6

高家镇

千丘村、鹰头村、金河村、罗汉村、中坝村、石青村、集中村、双河社区、鳌陵社区、花园社区

III

50000

4﹕6

龙马镇

世享村、万古村、东山村、长河村、凤梧村、双丰村、江西村、爱群村、龙桥村、凤凰村、狮岭村、龙凤社区、马家社区

IV

43000

4﹕6

北斗镇

灯杆村、甘泉村、碧山村、秋堂村、金耀村、龙凤村、城堰村、三元村、石河村、大桥社区、

玉泉社区

IV

43000

4﹕6


















附件2

眉山天府新区房屋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1

砖混(现浇)结构

1110


2

砖混(预制)结构

1000


3

砖木结构(小青瓦、砖彩瓦)

680


4

土木、木结构

480


5

其他结构(板房)

200


附件3

眉山天府新区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彩钢房


平方米

150


2

彩钢棚


平方米

80


3

简易棚


平方米

50


4

围墙

乱石垒、土围墙

立方米

100


砖石、围墙

300


5

院(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15


砖石、水泥砂浆

30


石板坝

20


6

堡坎

石堡坎

立方米

200


砼堡坎

300


砖堡坎

250


其他堡坎


100


7

水缸


口

120


8

地窖


300


9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30


水泥、三合土、条石粪池

50


10

蓄水池

砣石、条石、石砌、砖砌、混凝土

立方米

100


11

水井

土水井

口

400


条石水井、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800


机井

1080


12

灶台

土灶

眼

200


砖砌灶、瓷砖灶、水泥灶

260


节能灶(含设施)

380


13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1500


砖、石、水泥修砌

2300


砖、石、水泥修砌

(有花岗岩、墓碑)

3000


14

水管

钢管

米

10


胶管

6


15

沼气池

产气

口

2000


未产气

1200


16

粮仓


立方米

40


17

砖、石、混凝土土柜


立方米

130


18

农业排灌沟

对砌

平方米

30


未对砌

10


19

涵管


米

50


20

大门

铁大门

平方米

150


木大门

100


21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木耳棚等)

其他架

平方米

5


竹、树、塑料架

平方米

10


钢架、混凝土架

20


塑钢架

平方米

30


22

固定滴灌设施


亩

1000


23

水塔、水箱


立方米

200


24

卷帘门


道

1200


25

装饰装修(含厕所、厨房)

室内

吊顶

平方米

40


地砖、墙砖

平方米

60


室外墙砖

平方米

40


26

鱼塘(含基础)

土鱼塘

平方米

按5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一面(含塘底)浆砌

平方米

按7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二面(含塘底)浆砌

平方米

按9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三面(含塘底)浆砌

平方米

按11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四面(含塘底)浆砌

平方米

按13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


搬迁费(含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

成鱼

亩

3000


鱼苗

亩

2000


27

三相动力电(含基础)


千瓦

300


28

猪圈、牛圈(含设施、设备)

筑石板、火砖

平方米

60元/㎡


29

太阳能


个

1000


30

自建水泥道路(含基础、堡坎)

混凝土

平方米

60


31

电杆

(含电线)


根

400










附件4

眉山天府新区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20

初果

挂果3—9年

株

100

幼树

定植3年及以上

株

50

幼苗

定植3年内

株

1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2年以上

株

100

初果

挂果3—11年

株

6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株

15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株

8

3

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藤椒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株

120

初果

挂果3—9年

株

1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

株

5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株

10

4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株

8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株

5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株

15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株

10

5

香(芭)蕉

挂果


株

50

苗


株

6

6

桑树

产叶(果)桑

盛产叶(果)

株

20

中产叶(果)

株

10

初产叶(果)

株

5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株

2

7

油茶、油桐、乌柏、梅子

大树

盛产期

株

50

中树

中产期

株

30

小树

初产果

株

8

幼树

未产果

株

5

8

竹林

25根以上

笼

80

10—25根

笼

60

10根及以下

笼

40

9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以上

株

30

中树

干胸径6—16厘米

株

15

小树

干胸径2—5厘米

株

5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株

2

10

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


胸径10厘米以上

株

100


胸径5—10厘米

株

50


胸径5厘米以下

株

20

附件5

眉山天府新区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等柑橘枇杷类常绿果树类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9000

初果

挂果3—9年

亩

6000

幼树

定植3年以上

亩

2500

幼苗

定植3年以内

亩

1600

2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荔枝、桂圆、板栗、核桃、花椒等落叶果树类

产果期

盛果

挂果10年以上

亩

8000

初果

挂果3—9年

亩

500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或定植3年以上未产果

亩

22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或嫁接定植3年内

亩

1500

3

葡萄、百香果、猕猴桃等藤蔓水果类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亩

1000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亩

700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亩

400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亩

2000

4

香(芭)蕉

挂果


亩

3600

苗


亩

1500

5

桑树

产叶(果)桑

盛产叶(果)

亩

3000

中产叶(果)

亩

2400

初产叶(果)

亩

18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亩

1000

6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

大树

盛产期

亩

4500

中树

中产期

亩

3000

小树

初产果

亩

700

幼树

未产果

亩

400

7

竹林(含笋竹)

盛产期

亩

4000

中产期

亩

2500

未成林

亩

1500

8

杂树(松、杉、柏、椿、芽等)

大树

干胸径16厘米及以上

亩

5000

中树

干胸径6—15厘米

亩

3000

小树

干胸径2—5厘米

亩

2000

9

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


胸径10厘米以上

亩

7000


胸径5—10厘米

亩

5000


胸径5厘米以下

亩

3000

10

花草苗圃


成片种植

亩

5000

附件6

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亩/年)

1

大春

1200

2

小春

900

3

其他作物

2500

备注:其他作物指中药材、木耳、海椒、地瓜籽等作物。

附件7

眉山天府新区规模养殖场搬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项目

规模养殖标准



1

家畜

养猪年出栏5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


2

家禽

蛋鸡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鸽年出栏1000对种鸽以上。










说明:出栏及存栏数以畜牧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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